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2020号 原告孔小杏,女,汉族,文盲。 被告陈福军,男,汉族,文盲。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小杏诉被告陈福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小杏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小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小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小杏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