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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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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诉被告闫x、闫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黄x,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黄竹园行政村黄竹园村001号。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闫x,女,汉族,1994年出生,住郸城县胡集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黄x,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黄竹园行政村黄竹园村001号。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闫x,女,汉族,1994年出生,住郸城县胡集乡大于行政村闫阁村。

被告闫x,男,汉族,现年约47岁,住址同上,系闫x之父。

原告黄x诉被告闫x、闫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x、闫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腊月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目的是为原告与被告闫x订立婚约关系。在此之前,媒人介绍说被告闫x人长的好,初中文化,不善言语,性格脾气也好,因此原告表示同意。2014年腊月29日原告家庭按被告要求和风俗购买了数千元的果礼品,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另给付被告1000元的购买衣服款与被告闫x订立了婚约。之后相互了解时,原告发现被告不但没有上过初中,神情言语也非正常。原告为此向媒人提出异议,认为这不仅是对原告的欺骗,也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然而,就在此纠纷的过程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别人“下帖”订立了婚约,原告为此几次到被告家中要求退还彩礼均被拒之不见,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12000元。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腊月29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当地风俗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另给付被告1000元钱用于购买衣服。现原告以被告方存在隐瞒、欺骗为由,要求解除婚约,退换彩礼款(含购买衣服款)12000元未果,原告诉至来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现金12000元。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依照习俗所赠与的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在于成就婚姻。婚姻关系不能成就时,赠与婚约彩礼的目的已不能达成,受领人应当将所受领的财产返还另一方婚约当事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1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x、闫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黄x婚约彩礼现金12000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闫x、闫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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