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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连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连,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区。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4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连,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区。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4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4年12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连犯拐卖妇女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李志连与王氏王(另案处理)以到中国打工为名,将越南妇女王甲(王某)和草某(圆圆)骗至西平县芦庙乡沈民生(另案处理)家中,后被告人李志连伙同沈民生等人,在2013年3月将王甲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西平县芦庙乡合庄村委潘甲,2013年5月,将草某以56000元的价格卖给西平县芦庙乡合庄村委王丙。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志连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志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拐卖妇女的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李志连与王氏王(另案处理)以到中国打工为名,将越南妇女王甲(王某,1996年8月3日出生)和草某(圆圆,1997年7月7日出生)骗至西平县芦庙乡沈民生(已判刑)家中,后被告人李志连伙同沈民生等人,在2013年3月将王甲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西平县芦庙乡合庄村委潘甲,2013年5月,将草某以56000元的价格卖给西平县芦庙乡合庄村委王丙。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志连的供述:2013年3月其和王氏王(越南籍)夫妻二人在福建打工,王氏王的越南籍亲戚和其妻子联系让其在中国给她女儿找个工作。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夫妻二人在中越边境接到小红和圆圆,开始其说是让她二人到福建的石材厂打工,但看她们人年龄小、个子低,就给她们说找一份轻松的工作,后就来到西平县芦庙乡合庄村其父亲沈民生家,在那住下了。后来这两个女孩都嫁给了当地人,小红结婚时其收了40000元彩礼费,其给沈民生5000元钱介绍费,从银行给小红的妈妈打过去12000元,剩下的钱其收下了。圆圆嫁人的时候其不在西平县,沈民生收了56000元的彩礼费,后沈甲从银行给其汇款38000元,后其给圆圆的家人汇过去12000元,剩下的钱其花完了。

2、同案人沈民生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左右,其老婆杨甲和前夫的儿子李志连同他妻子领到其家两个越南国的小妮。年龄大点的个高,给她起了个名叫王某(王甲),年龄小点个低起名叫园园(草某)。后经李志连劝说要给她们找婆家之后,其就在村上就开始说。后来潘乙为给其儿子潘甲娶媳妇,与李志连协商后,以四万元的价格把王某(王甲)接走,钱是其数的,李志连给了其5000元钱。之后因王丙耳朵聋,有点毛病,不好娶媳妇,其叔王乙就到沈民生家谈,经协商,以5万6千元价格将草某(圆圆)接走,之后其女儿沈甲给了一张卡,说上面有一万块钱,其他的钱后来都从银行汇给李志连了。

3、被害人王甲(王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底的一天,因堂姐王氏王和姐夫李志连电话联系说是到中国打工,后王氏王和李志连将二人带到西平县芦庙乡合庄村沈民生家里,并将其卖给了芦庙乡合庄村15组的潘甲当媳妇。潘甲和他爸潘乙等人就把其强行接走,潘乙给了沈民生和其堂姐王氏王和姐夫李志连四万元现金。另外其表妹草某晚一些时候被卖给了冶炉城的王丙当媳妇了,卖了56000元。

4、被害人草某(圆圆)陈述:其是2013年3月份到中国的,是芦庙乡合庄沈民生老婆的儿子和儿媳妇(也是越南人)带其来的。当时和其一起来的还有表姐王某。2013年3月其和王某被带到西平县芦庙乡合庄村沈民生家里。这期间沈民生和他老婆的儿子和儿媳妇把王某嫁给合庄的潘甲,潘甲家给了沈民生家四万元。后来沈民生他们把其嫁给了合庄村委冶炉城村的王丙家,王丙家给了沈民生家五万六千元。

5、证人潘甲证言:证实其从沈民生家带走一个女孩,在沈民生家,其父亲给了沈民生家四万元钱,沈民生数的钱。这个女孩名字叫王某的事实。

6、证人潘乙、宋甲证言:证实其家通过沈民生给儿子潘甲找了个儿媳妇叫王某,给了沈民生介绍费四万元钱,王某就会很少的汉语,说越南话也听不懂,年龄和原籍也不知道的事实。

7、证人宋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的一天,潘乙喊其和潘甲一起到冶炉城沈民生家里,潘乙给了沈民生现金多少其不知道,当时沈民生和他老婆在家,给了钱就接着王某回家了。王某是越南人。

8、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的时候,沈民生的儿子李志连和儿媳妇带回来两个越南女孩,其中有一个大些的女孩来有几天就嫁给了合庄柳行村潘乙的儿子。大概是5月底时,其以56000元的价格从沈民生家把圆圆嫁给了侄子王丙。

9、证人王丙证言:证实2013大概5月份左右的时候,其让王乙以56000元的价格从沈民生家把圆圆嫁给了儿子王丙。

10、证人杨甲证言:证实2013年大概3月份左右,其儿子李志连和儿媳妇带到其家俩越南女孩。这俩女孩大的给取了个名字叫王某,大概三月底的时候,王某是沈民生给潘乙联系着介绍给他儿子潘甲当媳妇了,潘乙给了其家四万元钱。小点的给取名叫园园,大概5月底的时候园园是其和沈民生联系着介绍给王乙侄子王丙了,王丙家里给了五万六千元钱。王某的四万元其家留了五千元,园园的五万六千元其家留了一万元,剩下的都给李志连打过去了。

11、证人沈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其弟弟李志连和他妻子从越南带来两个女孩,两个女孩一个取名叫王某,一个取名圆圆。3月份其家人就把王某介绍给了同村的潘甲当媳妇了。小女孩圆圆是其爸、妈和同村的王丙的家人联系把圆圆许给王丙。王乙到其家给钱时,沈民生和杨甲在家,是五万六千元钱。王某嫁人其听说是给了四万彩礼钱。

12、证人王丙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和家人一起把圆圆从沈民生家接走并和我一块生活的事实。

13、辨认笔录:经沈民生辨认,李志连就是将两名越南籍女孩拐骗到其家中又卖掉的人。

14、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志连被福建省罗源县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15、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志连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罗源县看守所,2014年12月1日移交河南省西平县公安局芦庙派出所。

16、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志连无违法犯罪记录。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志连的身份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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