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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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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2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2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8月7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豪,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明,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3日以正检刑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崔豪、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西皮村民组组长期间,利用其受委托管理、发放西皮村民组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于2013年1月15日、16日分两次把正阳县人民政府拨给西皮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135.995万元从真阳镇农村信用社转到正阳县农业银行以王某某个人名义开办的账户上,2013年1月17日王某某用其中135万元钱购买农业银行“金钥匙.本利丰”理财产品,2013年2月20日结息后,于2013年2月21日、2013年4月2日、2013年5月7日陆续三次用其中136万元购买农业银行“金钥匙.本利丰”理财产品,所得收益19155元被王某某取出后存入其个人账户。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意见是:他不清楚理财产品是啥,买了三次理财产品,不是四次,利息用于村民组公共开支了。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是村民小组组长,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所征地为集体土地,补偿款也是集体的,如何分配由村民小组决定,王某某是作为村民代表行使征地补偿款的管理职能,而非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所得利息已上交正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且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自首,请求减轻处罚。本案系被告人王某某上诉后发回重审,不能对被告人增加刑罚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1年至2013年,担任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西皮村民组组长。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受委托管理、发放西皮村民组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和同月16日把正阳县人民政府拨给西皮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从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真阳分社取出657634元和702316元,共计1359950元,并分别于当日存到正阳县农业银行以王某某个人名义开办的账户上。之后:

1、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其中135万元钱申购农业银行“金钥匙.本利丰”理财产品,2013年2月20日理财终止,结息4577.05元;2013年2月21日从个人账户中取出4500元。

2、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其中的136万元申购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得利”理财产品,2013年3月28日理财终止,结息4750.68元;2013年3月29日从个人账户中取出4800元。

3、2013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其中的136万元购买农业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5月6日理财终止,结息5041.32元;2013年5月7日从个人账户中取出5000元。

4、2013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其中的136万元购买“金钥匙.安心得利”理财产品,2013年6月11日理财终止,结息4750.68元;2013年6月13日从个人账户中取出4855元。

被告人王某某分四次将所得收益及账户产生利息共计19155元取出后,存入其个人在正阳县真阳农村信用社车站分社的个人账户。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正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缴纳罚款19155元。

另查明:

1、2014年4月2日,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开始初查。2014年7月28日,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王某某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王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王某某被正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后,1359950元征地补偿款交给了正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后由正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吴湾村委,西皮组村民已分款706939元,余款653011元存入吴湾村村干部谢某某账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4年至今任真阳镇吴湾村文书。2011年5月份,县政府修西三环征用西皮村民组54亩多地。2012年6、7月份县政府为产业集聚区征用西皮村民组185亩多地,同时征用的还有邓冲村民组的土地。县政府每次征西皮组地都有协议合同,征地款全部都支付给村民组了。每次征地补偿款由真阳镇财所拨给村里,我作收入记账,然后村里再支付给村民组,村民组长王某某把钱领回去,开群众代表会,造册把钱分给群众,王某某再把群众签名领钱的花名册转给我,我作支出记账。2012年征地补偿款大部分已经分给群众了,另外邓冲组与西皮组相邻,西皮组21.77663亩测量错给邓冲组了,征地款当时拨给邓冲组了。发现后经真阳镇和村里研究,把这21.77663亩征地款从邓冲组要回来,邓冲组多领的征地补偿还在银行存着,我记得还是以周某某的名字存的,我和周某某就把存单上的钱在正阳县招待所西边的信用社转给王某某了。我当时两次一共给王某某西皮村征地补偿款1359950元。王某某将补偿款转存到农业银行的事我不知道,购买理财产品的事我也不知道。吴湾村西皮组的路至今未修,听说村民组准备用2011年底征地补偿款余款6万多元修路。

征地补偿款的分款方式是财所把钱拨付给村里,由包队村干部提供村民的粮食补贴卡账号,银行直接把钱转到村民的粮食补贴卡上,村里作一笔收支账。西皮村民组没会计,村里当时给村民组长的都是银行存单,村民组长在给群众分钱时不取钱,银行按分款数办好存折,村民组长把存折发给群众,群众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分征地款是村民组长组织开村民组会定,村委不干涉,征地款专款专用。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4年至今担任正阳县吴湾村邓冲村民组组长。2012年县政府征用我村38.2626亩土地,真阳镇政府文件显示征用60.03923亩地是将邻村西皮组的21.77663亩地计算到我们村了。发现后我带领村民重新丈量的土地,征地补偿款我们也只分了38.2626亩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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