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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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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08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诉讼代理人孙海臣,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08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诉讼代理人孙海臣,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正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孙海臣,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潘某某因责任田纠纷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刀将潘某某的左面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代某某、潘某甲、刘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是: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刘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7515.66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害人潘某某和其妹夫代某某、外甥张某某在地里种花生,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潘某某种花生的地是刘某某的,遂带着铁锹和刀具去地里找潘某某理论。被告人刘某某见到潘某某后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拿铁锹砸着潘某某的左臂上,又用刀将潘某某的左面部砍伤后逃走。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潘某某与常州光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潘某某受伤后住院13天(2013年4月14日住院,2013年4月2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用13055.92元,车旅费票据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正阳县公安局新阮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04月21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正阳县公安局新阮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某在该辖区内暂无违法犯罪记录。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4日下午三、四点左右,我让我妹夫代某某和我外甥张某某帮我种花生,当时我妹夫代某某在地里开着四轮给我播种,我和我外甥站在地的北头说话。这时,我看见刘某某扛着铁锹往我这边走,走到我身边的时候,忽然抡起铁锹对着我的头砸,我往旁边一闪,用左胳膊一挡,铁锹砸在了我的左臂上了。然后,刘某某不知道什么时候又从腰里掏出来一把杀猪刀对着我乱捅乱砍,砍着我左腹部、手指头和脸了,流了好多血。我就赶紧给我旁边的我外甥张某某说:“赶紧用手机拍照。”我外甥张某某刚把手机拿出来,刘某某就去撵我外甥张某某,要砍他。我外甥张某某一看不对,立马顺着地北头的路往东跑了,刘某某拿着铁锹和刀就追了过去。我就赶紧喊我妹夫代某某过来帮忙,让他报警打“120”,我捂着脸也慌着撵过去看是什么情况,结果流血太多,撵到万马小学东边路边的时候我就倒那了。后来一个拉病人的车正好经过把我拉到东关医院,后面的我就记不清了。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儿子潘某某和我庄的刘某某因为地的事发生打架了,我年纪大了也不清楚他们当时是咋打的,我听说刘某某用刀把我儿子砍伤了,我儿子现在也不在家外出打工去了。我知道我儿子潘某某的手机号码(15961181849),你们当着我的面拨打我儿子潘某某打电话告知我儿子潘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我儿子潘某某的伤是轻伤二级,我对鉴定没有异议。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4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我在万马村潘庄我舅潘某某地里帮忙种春花生,当时我姨夫代某某在开着四轮种地,我和我舅站在地北头说话。这时,我看见一个男的,大概四十多岁,扛着一把铁锹顺着大路往我和我舅潘某某这边走来,一开始我没注意,后来那个男的走到我舅潘某某身边的时候,突然用右手从腰里拿出来一把刀对着我舅潘某某的头就砍,我舅往边上一躲,他砍着我舅的耳朵和脸了,流了好多血。这时,我舅潘某某就对我喊:“赶紧用手机拍照。”我急忙拿出手机准备拍照,这时那个男的一看我要拍照,就拿着刀和铁锹过来撵我,我一看不对,立马顺着地北头的路往东跑了。他一直在后面撵着,我一边跑一边用手机报警。后来跑到潘庄南边的那个庄的时候,我躲到了人家屋里,后来我见没人撵了就出来看什么情况,我就看见砍我舅潘某某的那个人,一手拿着铁锹一个手拿着刀,顺着往南的路就跑了。然后,我就去看我舅怎么样,走到万马小学门口的那个大路上的时候,就看到我舅潘某某捂着脸倒在路边了。然后,没多大会“120”来了,就把我舅潘某某拉走了。

6、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4日下午3点50分左右,我正在新阮店乡万马村潘庄后面我小孩舅潘某某地里帮他种花生,外甥张某某也在场。当时潘某某和张某某在地北头站着,我正在开着四轮车带着播种机播花生。我开着四轮车由北往南行驶时,见刘某某从南面他家里过来,手里掂一把铁锹往地北头走过去。由于开的四轮车噪音比较大,又加上天在刮着南风比较大,我也没听见地北头他们吵没吵架,等我开着四轮车掉头往北方向走时,见刘某某一手惦着一把铁锹,一手惦着一把长刀正向东面跑去撵张某某,潘某某已经在地上躺着,我赶紧停下四轮车往地北头跑,赶到现场时见潘某某在地上躺着,左脸部一条血口子,旁边流了好多血。我连忙顺着张某某和刘某某跑的方向去追,并在后面大声喊:“保明,你再撵亚辉,招呼着你。”我连喊两声,这时刘某某没有再撵张某某了,就拿着铁锹和一把长刀顺路向南跑了。见刘某某走了,我就和张某某一块折回来看潘某某,并打了“120”,也报了警,后面就把潘某某送到医院里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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