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92号 罪犯吴志友,男,1962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息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志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0年05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志友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吴志友在自家过道东房内播放黄色录像,并让邻居李某某(生于1994年11月16日)和李某(生于1998年9月30日)二个女孩观看。在观看过程中,被告人吴志友用手先后抠摸两幼女的阴道。后被告人吴志友又在家中多次抠摸到其家闲玩的李某某阴道。2009年农历5月份,被告人吴志友在自己家中和李某某家中,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物质引诱等手段,先后三次将李某某奸污,并致李某某怀孕。 罪犯吴志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志友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志友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