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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焕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03号 罪犯蒋焕林,男,196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遂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03号

罪犯蒋焕林,男,196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遂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焕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二○○三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六日止。该犯于2004年01月16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焕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22日,蒋焕林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遂平县常庄乡朱保德家实施盗窃时被朱保德发现,蒋焕林及同案犯将朱保德手脚捆住,抢走朱家彩电、手表等物。2001年4月份至2003年4月份,蒋焕林结伙他人盗窃作案14起,总价值12023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蒋焕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焕林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焕林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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