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21号 罪犯薛万海,男,1964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万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2011年11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5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该犯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薛万海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30日晚,薛万海伙同他人到羊册镇郭明吴村被害人家,盗走山羊7只,价值1000元。当晚四人又到羊册镇陶庄村委陶玉坡家家,持宰羊刀逼住陶玉坡,将其家中61只波尔山羊抢走,经交易员对其中50只评估,价值23400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薛万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万海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万海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