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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云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74号 罪犯邢云飞,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漯刑二字第3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74号

罪犯邢云飞,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漯刑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邢云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邢云飞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04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云飞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元月,邢云飞以谈恋爱为名与黄某交友,后殴打黄某逼迫其到金梦旅馆卖淫,黄某被迫顺从,2007年11月、2008年2月,黄某因不愿意卖淫两次从旅馆逃走均被邢云飞发现,邢云飞对其殴打后又强行带至宾馆卖淫该犯系主犯。

罪犯邢云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云飞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云飞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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