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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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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西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16号 罪犯赵西林,男,1966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122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16号

罪犯赵西林,男,1966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西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赵西林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十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该犯于2008年0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西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5日8时许,赵西林伙同他人预谋诈骗后,分别从荥阳上了一辆洛阳至郑州的长途车,当车行至荥阳市赵家庄附近时,几被告人互相配合用秘鲁币冒充英镑骗取被害人60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发现受骗不让几人下车,赵西林等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后下车逃跑。

罪犯赵西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西林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西林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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