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许有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95号 罪犯许有现,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宜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06)湛刑初字第31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95号

罪犯许有现,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宜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06)湛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有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06年6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年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有现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8月份期间,许有现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村南、卫东区东高皇乡、新华区新华街至五矿口火车道南等地,多次盗割通信电缆,该犯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协助抓获同案犯。

罪犯许有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有现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有现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