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59号 罪犯田增波,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6)尉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增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刑期自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06年11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增波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16日晚23时许,田增波和同村村民三人在回村路上看到四名女青年和阮俊峰,田增波等人顿起歹意,三人对阮俊峰进行殴打,又冒充公安干警将女青年强行拉上车,对同村四名女青年强奸,田增波因酒后阴茎无法勃起而未得逞,后同伙在对被害人强奸的过程中田增波在一旁捂住被害人的嘴,按住其胳膊。该犯属犯罪未遂。 罪犯田增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增波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增波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