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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71号 罪犯杨冬明,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71号

罪犯杨冬明,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冬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冬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15日晚8点多钟,杨冬明结伙,在上蔡县尚庄小学附近,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捆绑,强行将李某三轮摩托车开走。2007年7月以来,杨冬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销售、价值达17473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杨冬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冬明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冬明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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