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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75号 罪犯李耀东,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157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75号

罪犯李耀东,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耀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耀东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1日16时左右,李耀东结伙,在青滇路河南科技大学附属工厂内进行盗窃铜套、铝屑、铁屑等物品,总价值27377元。李耀东正在行窃时被值班员焦某发现,李耀东用木棍朝焦某头部打了一棒,后被当场抓获。

罪犯李耀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耀东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耀东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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