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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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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王甲昌,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1)宛龙少刑初字第58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王甲昌,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1)宛龙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甲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甲昌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以来,王甲昌结伙他人在南阳市三次进行抢劫,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以来,王甲昌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八次入室盗窃电脑、现金等财物。

罪犯王甲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甲昌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甲昌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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