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春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33号 罪犯李春光,男,1986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94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33号

罪犯李春光,男,1986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06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春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28日,李春光趁女朋友熟睡神之机,将其衣服口袋的舞钢市新纺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的门钥匙偷走,然后到舞钢市新纺工贸有限公司院内,用偷来的钥匙打开该公司财务室的门,将存放在财务室内的五万元现金偷走。

罪犯李春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光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春光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