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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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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28号 罪犯李和平,男,196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新刑少初字第164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28号

罪犯和平,男,196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新刑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和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止。2011年03月0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该犯于2008年09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和平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因三空桥小学四年级学生常某偷拿了李和平小卖部的东西,李和平采取胁迫、哄骗手段把常某带到自家小卖部后院的一间屋子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2008年6月初的一天,李和平采取同样的手段,在自己小卖部隔壁的房间与常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6月16日14点时间,被告人李和平采取同样的手段,在自己小卖部隔壁的房间与常某发生性关系,被常某的母亲发现。

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和平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和平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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