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永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20号 罪犯刘永庆,男,1978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驻刑二初字第05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20号

罪犯刘永庆,男,1978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驻刑二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刘永庆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止。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7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该犯于2010年04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永庆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底,刘永庆居间介绍他人以56000元购买K粉4000克,得好处费1000元。2008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在刘永庆家中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9.27克,该犯系从犯。

罪犯刘永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庆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庆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六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