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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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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任晓伟,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舞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任晓伟,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舞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晓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漯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任晓伟的定罪及量刑部分。该犯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07年1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晓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20日晚22时许,任晓伟结伙他人将正在舞阳县人民路弘智网吧上网的女青年寇某骗出网吧,带到偏僻处对其强奸。

罪犯任晓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晓伟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晓伟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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