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纪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24号 罪犯宋纪明,男,1987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24号

罪犯宋纪明,男,1987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纪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月七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六日止。该犯于2010年03月0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纪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日,宋纪明在商水县网络网城网吧上网时,与同在该网吧上网的商水县郝岗乡沈庙村的沈某某在网上聊天后,宋纪明将沈某某诱骗至商水县希望中学东田地内,将沈某某强奸。

罪犯宋纪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2011年5月5日关禁闭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纪明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纪明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