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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67号 罪犯孔明明,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620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67号

罪犯孔明明,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07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7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明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17日以来,罪犯孔明明结伙,在郑州市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48110元。该犯系主犯,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孔明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明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明明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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