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58号 罪犯夏厚林,男,1978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后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厚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止。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45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该犯于2011年0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厚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9月至12月,夏厚林伙同他人窜至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寻找作案地点,多次使用压力钳剪断防护栏撬窗入室盗窃犯罪,夏厚林参与盗窃7起,盗窃数额五万七千元,1998年12月18日,夏厚林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罗山县公路拦截被害人魏明宽,对魏明宽殴打,抢走其摩托车一辆。1999年3月10日,夏厚林伙同他人窜至罗山县,将沈宏祥,张德庭的两辆摩托车盗走。1999年元月的一天,夏厚林伙同他人窜至正阳将田系超的门撬开,盗走烟酒等物。该犯系主犯。 罪犯夏厚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厚林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厚林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