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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周朋,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驿刑初字第102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周朋,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上其原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罪犯周朋于2010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周朋伙同他人在驻马店一溜冰场对被害人孟令强实施殴打,将其身上40元钱抢走。2004年至2006年间,周朋先后伙同他人持刀等凶器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2006年6月,周朋伙同他人在驿城区附近麦田里对殷红旗进行殴打,敲诈4500元。2006年11月,周朋伙同他人在驿城区盗窃电动车自行车,盗窃价值为5795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周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于2011年6月30日被禁闭处分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分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朋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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