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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47号 罪犯周中仁,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5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47号

罪犯周中仁,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中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罪犯周中仁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中仁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24日,刘玉龙邀周中仁等人在南阳市宛城区一酒楼聚餐,周中仁等与酒店员工王健安发生争执,周中仁等人对王健安进行殴打致其当场死亡。该犯系主犯,自首。

罪犯周中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中仁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中仁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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