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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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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威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56号 罪犯付威威,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舞刑未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56号

罪犯付威威,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舞刑未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威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09)驻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威威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3月,付威威伙同他人在舞钢市城郊多地多次进行持械抢劫,付威威参与抢劫七起,抢劫现金、手机等物3807.5元。

罪犯付威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威威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威威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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