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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化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32号 罪犯郑化西,男,1975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因盗窃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32号

罪犯郑化西,男,1975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因盗窃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因发现漏罪,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化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008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郑化西的定罪及量刑部分。该犯刑期自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九个月。该犯于200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化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6年2月期间,郑化西伙同他人在襄城县、禹州市健康路、禹州市梁北镇、禹州市聂政台路禹州市东仓街等地,参与盗窃16次,盗窃财物价值54484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郑化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化西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化西减去刑期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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