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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全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范全民,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240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范全民,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全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周少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范全民的定罪及量刑部分。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04月0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全民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由范全民提议与其他五被告人预谋利用北京宇环科技公司产品进行诈骗。每人出资4000元用于诈骗经费,由一被告人在周口等候,其他被告人先后到四川省成都市、乐山市等地商店推销其产品,并留下由被告人范全民制作的广告彩页,记下当地商店的联系电话及信息,之后由一被告人冒充当地部队人员去商店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并拿走商店名片。回到周口后,由一被告冒充部队领导与商店联系要求购货,被骗商店与北京宇环科技公司联系,由几被告冒充北京宇环科技公司人员,要求对方先付货款并提供银行卡号,骗取货款。利用上述手段,被告人范全民等人于2010年7月26日骗取四川省乐山市王某现金40000,2010年7月28日骗取成都市陈某现金13980元。

罪犯范全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全民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全民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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