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81号 罪犯白田田,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田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二月四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三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7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田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30日14时许,白田田结伙,在镇平县工业园无辜殴打该公司职工冀某并构成轻微伤,并砸毁公物及车辆致使财物损失7310元。2008年10月4日至22日,白田田结伙,在镇平县以开美容美发为名,组织妇女李某、杨某多次卖淫。 罪犯白田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田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田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