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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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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07号 罪犯白晓勇,男,1981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07号

罪犯白晓勇,男,1981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白晓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0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晓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份,许昌县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崔占涛、刘勇超预谋绑架西平专探乡赵丁庄村村民赵国有。2010年4月20日下午,崔占涛、连号兵驾驶轿车到漯河,找到白晓勇,杜伟等人开车到西平县城。次日,崔占涛以购买赵国有的小型货车为由将赵国有骗上车,在车上给赵国有戴上手铐,对其进行殴打,当晚把赵国有绑架到襄城县丁营乡崔庄崔占涛家,对赵国有进行殴打,威胁赵国有给其汇款,后赵国有家属给其汇5000元,赵国有趁乱逃走。该犯系从犯。

罪犯白晓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晓勇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晓勇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年八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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