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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26号 罪犯陈道领,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遂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26号

罪犯陈道领,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遂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道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0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道领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23日晚,被告人陈道领伙同他人携带刀具,分乘两辆出租车到遂平县和兴乡刘店街上马洪涛的修理部,采取暴力、胁迫、搜身手段,抢走樊新良身上及室内的现金500元。被告人陈道领是主犯且系累犯。

罪犯陈道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道领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道领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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