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60号 罪犯鞠风高,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17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鞠风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07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3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7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鞠风高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鞠风高于2006年12月一天携带毒品从深圳乘坐长途汽车于2006年12月12日到达本市,当日22时许,被告人鞠风高在本市西直河一餐厅内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和身上抓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0.11克、硝甲安定30.21克、大麻植物15.48克。 罪犯鞠风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鞠风高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鞠风高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