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4号 罪犯马中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中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止。罪犯马中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于2014年1月13日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中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罪犯马中于、盛兰明知王振华贩卖妇女,仍帮助其看管、接送,罪犯马中于于2011年5月8日将被拐卖的精神病妇女“小红”介绍卖给安徽省艾亭镇桃花店村民王汉学。该犯系从犯。 罪犯马中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监狱对罪犯马中于社会危险性报告认为该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社区矫正机构新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适合假释。2013年9月13日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批表、再犯罪危险性分析报告、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亲属保证书、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中于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狱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中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