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1号 罪犯马万朝,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16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万朝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年二月三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二日止。罪犯马万朝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万朝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5日晚,被告人马万朝在明知其弟马万党被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还积极为其潜逃筹措资金。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该犯伙同他人先后4次在泌阳县、桐柏县两地实施盗窃10起,共计价值7180元。 罪犯马万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万朝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万朝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