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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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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洪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9号 罪犯韩洪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9号

罪犯韩洪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洪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四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日止。罪犯韩洪涛于2010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洪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罪犯韩洪涛在舞钢市铁山乡乔庄村杨庄杨晓五家看牌时,与正在打牌的杨玉海发生纠纷并互相厮打,被人拉开后,杨玉海持杨晓五家的菜刀追打韩洪涛,罪犯韩洪涛在逃跑过程中捡到一根木棍,杨玉海见状转身就跑,罪犯韩洪涛遂照杨玉海后脑勺打一棍,造成杨玉海面部多处受伤,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玉海的伤情为重伤。该犯系累犯。

罪犯韩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2次。该犯患有冠心病,暂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经鉴定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洪涛属于悔改表现突出,且为病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洪涛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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