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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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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49号 罪犯陈永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驻刑二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49号

罪犯陈永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驻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0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36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7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永杰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永杰向张新鹏、蔡玉平、刘文庆透露其村有一户喂猪的人家有钱,并提出抢劫动议。2003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陈永杰带被告人刘文庆、张新鹏、蔡玉平等窜至本村周丙银家附近,由被告人陈永杰指认后,刘文庆、张新鹏、蔡玉平三人蒙面、持刀窜到周家,对周丙银及其妻孙爱荣捆绑后,抢走现金4700元,所抢现金四被告人伙分。该犯系主犯,且有前科。

罪犯陈永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杰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永杰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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