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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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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赖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98号 罪犯王赖,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98号

罪犯王赖,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九年九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赖自上次减刑至今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赖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广发花园门口,将被害人祁某某强行拉上车,在车上将其奸污,同年9月13日晚18时许,王赖再次将祁某某奸污,并将祁某某的100元现金为车辆加油,把祁某某一部VERTU手机(经鉴定,价值1040元)、一部NOKIA手机(价值80元)和1400元现金抢走后,让祁某某下了车。

罪犯王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赖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赖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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