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保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1号 罪犯郭保民,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1号

罪犯郭保民,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保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止。罪犯郭保民于201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保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被告人郭保民在自己家中将同村村民邢某五岁的女儿强奸。

罪犯郭保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保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保民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