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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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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仁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00号 罪犯郭仁智,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邑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00号

罪犯郭仁智,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邑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仁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驻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仁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1日夜,被告人郑志明窜至驻马店市解放路,将被害人乔某某的一辆面包车盗走,后郑志明让郭仁智将该车开至新蔡县“爆米花”KTV抵账。2010年4月7日夜,被告人郭志明、郭仁智预谋后窜至项城县,将黄某某的面包车盗取。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郭仁智伙同他人预谋后等以有枪械、炸药等手段威胁受害人肖某某,敲诈其现金五万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郭仁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仁智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仁智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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