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45号 罪犯郑伟凯,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伟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0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4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伟凯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2月2日,郑裕强持郑伟凯、郑扁弟提供的上海人徐国钧、尤志清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郑州市注册成立了以徐国钧为法人代表、尤志清为股东的新雅公司。同年3月26日,公司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郑裕强以公司名义2004年4月至5月为广东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十省市的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总金额11130169.63元。2003年11月,被告人郑扁弟、郑伟凯预谋后,冒用施、尤的身份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了以尤志清为法人代表的怀发公司,2004年2月至3月,被告人郑伟凯、郑扁弟利用怀发公司为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等10余家虚开增值税发票67份金额597025.26元。三、2004年3月,被告人郑伟凯、郑扁弟购买并让他人开具的出票人为“石家庄晨升经贸有限公司”,受票人为上海怀发工贸有限公司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为150921.83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郑伟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伟凯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伟凯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