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81号 罪犯齐连宝,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9)西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连宝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周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齐连宝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至8月,被告人齐连宝、杨战胜、汤好等窜至西华县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100对电缆线270米、300对电缆线110米,后将电缆线卖给被告人贾新法,赃款分肥,经鉴定电缆线共价值4592元。2007年阴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连宝伙同朱运明、杨战胜、朱金良开一辆汽油摩托三轮车窜到西华县温泉花园建筑工地,盗窃2.5千瓦电动机1台,电缆线40米,照明线4米,经鉴定总价值2194元,盗窃后四人销赃分肥。 罪犯齐连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连宝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连宝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