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鲁燚涛,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燚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止。该犯鲁燚涛于2010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鲁燚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鲁燚涛因分家与其父鲁毛停,继母王义夫妇引发争吵,被告人鲁燚涛的妻子王某觉得分家不公平而上楼服农药“玉豆虫净”欲自杀。鲁燚涛发现后心中十分恼怒,即产生报复念头,欲将同父异母的弟弟鲁宏涛杀死,虽在楼梯台阶处抓起一把铁锤,到客厅里对正在玩耍的鲁宏涛的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使鲁宏涛颅骨及大脑严重损伤。 罪犯鲁燚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燚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燚涛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