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57号 罪犯齐辙博,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认定被告人齐辙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抗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南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辙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六月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六月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01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齐辙博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7日,被告人齐辙博窜至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诱骗同村儿童齐豪团与自己同行后,用言语恐吓,将齐豪团带至新野县城朝阳旅社208房间内,打电话向齐豪团家人索要赎金。同日齐辙博收到500元赎金后,将齐豪团放回。 罪犯齐辙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3次。本次减刑缴纳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辙博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辙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七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