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52号 罪犯黄德,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7)魏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许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七月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止。该犯于2008年04月23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德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郎琅伙同张立军、魏冰、黄德、冯磊等人预谋后,冒充警察将被害人杨永祥强行绑架并关在开封市杨立夏家中,向其家人索要5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黄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2次,表扬2次。因殴打同犯被处以警告处分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德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