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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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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44号 罪犯黄小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44号

罪犯黄小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小伟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八月六日起至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止。该犯于2008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小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16日夜,被告人黄小伟伙同胡银生、刘小五携带工具,开车到平舆县辛店乡黄寨村委张庄南盗割通讯电缆线300米价值14329.6元。2006年5月18日夜,被告人黄小伟伙同胡银生、刘小五窜至平舆县李屯乡大许村委大许庄南盗割通讯电缆线400米价值19703.2米。2006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小伟伙同胡银生、刘小五窜至李屯乡大许村委至驻新公路路西处,盗割除通讯电缆200米价值10747.2元。

罪犯黄小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小伟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小伟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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