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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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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1263号 罪犯张希洋,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8)新刑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1263号

罪犯张希洋,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8)新刑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希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08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希洋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15日,被告人张希洋、张道杰、崔光喜、李进革、刘井龙、吕明春等人先后窜至新蔡县杨庄户乡杨庄户街北街东队村民梅洪书家、新蔡县杨庄户乡马营村委马营村村民马兆亮家、新蔡县涧头乡杨老庄村委蔺庄村民蔺志强家、新蔡县杨庄户乡梅楼村委张大庄村民张新雷家、新蔡县化庄乡三里桥村委高寨村民杜芙荣家、新蔡县化庄乡段小寨村委大陈庄村民陈树效、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油店桥东街村民李传俊门市部门口盗窃作案七次,盗窃农用三轮车7辆、摩托车一辆、千斤顶一个、电瓶3块、柴油半桶,价值87800元,另盗窃农用三轮车一辆未遂,价值151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希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希洋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希洋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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