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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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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19号 罪犯张书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19号

罪犯张书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书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0年2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书建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8年4月被告人张海峰、宋根群、田海坡、王雪刚、李新国、张书建交叉结伙在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券桥乡、袁庙乡、南召县、镇平县、社旗县境内等地盗割通信电缆、盗窃耕牛29次,被告人张书建参与盗窃6次,价值46931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书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书建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书建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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