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1号 罪犯陈慧恩,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舞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慧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八年七月三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二日止。罪犯陈慧恩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二○一○年十月八日被本院以(2010)驻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六个月,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被本院以(2012)驻刑执字第064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慧恩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份,被告人陈慧恩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舞钢市各地参与抢夺6次,抢夺他人耳环、手机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804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陈慧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慧恩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慧恩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