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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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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增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805号 罪犯陈增华,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805号

罪犯陈增华,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增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增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何祥才在新野县五星镇魏楼村何海占家门前打牌时,闻悉有人在自家门前闹事,遂喝在场的被告人陈增华、郝光华、何海占、魏永社等人赶回家,在未问明原因的情况下,持铁锨,木棍等将高自来,张红军、黄朝斌打伤,随后陈增华进入何祥才家门前菜地,持木棍将从北边走进过来的被害人高祥来打倒在地,后高祥来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增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增华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增华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二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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