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90号 罪犯陈华伟,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六月五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一千元)。刑期自二OO八年一月四日起至二O二O年一月三日止。该犯于2008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被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华伟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华伟伙同他人到被害人位于郑州市郑汴路京珠型材市场的仓库内,盗走塑钢型材6吨左右,后以50000远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塑钢型材价值人民币57600元。该犯系主犯、且系累犯。 罪犯陈华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伟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华伟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十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