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8号 罪犯陈克难,曾用名陈克南,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召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克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至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止。罪犯陈克难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克难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22日晚上,罪犯陈克难与黄丹等人在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金泉浴池”内与被害人卢本立赌博,陈克难因怀疑卢本立出老千,遂召集李小红等人将卢本立强行拉至河南省西平县老王坡麦地里,对卢本立实施后,将卢本立身上的人民币5000元及1枚价值人民币4033元的金戒指抢走。另查明,案发后,罪犯陈克难、李小红家属赔偿被害人卢本立经济损失10000元,卢本立对陈克难、李小红的行为表示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克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该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暂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病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犯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克难属于确有悔改表现,且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克难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